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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民初字第26号原告胡某,女。被告程某,男。原告胡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兆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和被告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4月11日登记结婚,于同年5月1日典礼(倒插门,男到女方家生活)。婚后俩人感情一般,2013年婚生一子,名叫胡甲,现八个月。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被告生性多疑懒惰、吝啬自私、没有安全感和家庭责任心,且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特别是花钱的问题和原告争吵,婚后查出被告患有严重风湿病,原告尽全力为其治疗,被告不知好歹,还经常和原告打闹致使原告因气惹了一身病,夫妻感情日渐疏远,现已感情破裂,无法一起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们之间虽然有过吵闹,但是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4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4月2日婚生一子,名叫胡甲,现在八个月,随原告生活。婚后生活中,双方因处理家庭琐事有些分歧。原告婚前物品有:房子三间、21寸电视一台、双人床一支、衣柜一个、沙发一套、茶机一个、电视柜一个、门厅柜一套、写字台一个。被告婚前财产有: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30000元。婚后共同财产有:购买价值5400元的太阳能一台、花销5000元修缮了原告房屋的铝合金门窗、于2013年8月购买价值13700元的五征家用车一辆。无其它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表示不同意和原告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在一起共同生活难免因家庭琐事发生分歧,如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多进行交流和沟通,夫妻关系仍可维持。况且孩子年幼,双方离婚亦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兆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俊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