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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陈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曹彦锋与秦苍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彦锋,秦苍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陈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曹彦锋,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永峰,男,汉族,农民。被告秦苍林,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振雷,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彦锋与被告秦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彦锋于2014年2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彦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秦苍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曹彦锋承担。审 判 长  高娟萍代理审判员  刘晓丹人民陪审员  鲁明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