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陈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曹彦锋与秦苍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彦锋,秦苍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陈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曹彦锋,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永峰,男,汉族,农民。被告秦苍林,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振雷,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彦锋与被告秦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彦锋于2014年2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彦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秦苍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曹彦锋承担。审 判 长 高娟萍代理审判员 刘晓丹人民陪审员 鲁明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