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行审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甄杰军、李桂芳违反计划生育一案行政审查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甄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会行审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中心街77号,组织机构代码00667458-3。法定代表人黄丽辉,局长。被执行人甄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甄某某、李某某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甄某某、李某某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407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计生征[朗]字(2013年)第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执行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计生征[朗]字(2013年)第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甄某某、李某某在2014年3月15日前履行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计生征[朗]字(2013年)第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费260元,由甄某某、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美松审判员 粟 谦审判员 许积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