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韦金仁与沃飞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金仁,沃飞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韦金仁,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委托代理人赵永勇,丹阳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沃飞云,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金仁与被告沃飞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金仁撤回对被告沃飞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华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倩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