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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坪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张明智与晏资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智,晏资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坪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张明智。被告晏资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智诉被告晏资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18日向原告张明智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通知张明智在2014年2月25日前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张明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没有办理缓交、免交诉讼费用手续。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雄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