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饶风琴与陈祥、徐丽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风琴,陈祥,徐丽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634号原告饶风琴。委托代理人何彬、祁玲萍。被告陈祥。被告徐丽仙。本院在审理原告饶风琴诉被告陈祥、徐丽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风琴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风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2826元,合计2866元,由原告饶风琴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