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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饶风琴与陈祥、徐丽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风琴,陈祥,徐丽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634号原告饶风琴。委托代理人何彬、祁玲萍。被告陈祥。被告徐丽仙。本院在审理原告饶风琴诉被告陈祥、徐丽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风琴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风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2826元,合计2866元,由原告饶风琴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