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景德镇市开门子农资有限公司与江西蓝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德镇市开门子农资有限公司,江西蓝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紫光古汉集团衡阳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景德镇市开门子农资有限公司与江西蓝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紫光古汉集团衡阳制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景德镇市开门子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历尧。法定代表人:方秋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蓝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湖口县金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丰小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紫光古汉集团衡阳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合江路1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市开门子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蓝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紫光古汉集团衡阳制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德镇市开门子农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市开门子农资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德镇市开门子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00元由原告景德镇市开门子农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皮三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璋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