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代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代民初字第2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被告原某某,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果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