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调确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刘翠英、陈红艳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翠英,陈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调确字第00081号申请人刘翠英,农民。申请人陈红艳,农民。申请人因身体权纠纷,于2014年2月6日经(咸安汀泗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刘翠英赔偿陈红艳医药费500元。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刘翠英、陈红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陈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