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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民初字第0948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袁媛与胡太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媛,胡太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9485号原告袁媛,女,汉族,1981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谭兵,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太均,女,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王胜银,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媛与被告胡太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媛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袁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 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星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