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民初字第0948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袁媛与胡太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媛,胡太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9485号原告袁媛,女,汉族,1981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谭兵,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太均,女,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王胜银,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媛与被告胡太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媛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袁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 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星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