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过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过民初字第70号原告唐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劲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