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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谷城过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过民初字第70号原告唐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劲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