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辉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郭家莲与吴冬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家莲,吴冬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辉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郭家莲,女,1937年4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吴冬枝,女,成年,汉族,住辉县。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家莲诉被告吴冬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家莲以被告吴冬枝下落不明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冬枝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家莲撤回对被告吴冬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翟同造代理审判员 申文凤代理审判员 王润赓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自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