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腾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杨桂芳诉李绍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芳,李绍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腾初字第00040号原告:杨桂芳,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邱冬梅,女,汉族,无业。被告:李绍仁,男,汉族,无业。原告杨桂芳诉被告李绍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费启鑫独任审理,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桂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冬梅、被告李绍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桂芳诉称:被告李绍仁在海城市腾鳌镇西侧大市场4区56号有铁皮房一个。2013年4月10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将该铁皮房作价13500元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原告在协议签字后付给被告13500元。此后大市场动迁,原告购买的4区56号铁皮房在动迁范围内,原告向政府申请动迁补偿过程中发现该铁皮房有权属争议,另有他人称是该铁皮房的所有人,导致权属不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款13500元,但被告拒绝退款。原告认为被告出售的铁皮房存在权属争议,可能导致原告无法取得相关利益,应视为该标的物存在瑕疵,原告要求退款合情合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13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绍仁辩称:腾鳌大市场4区56号铁皮房原所有人为陈凤敏。2005年5月28日腾鳌商贸城联合改造办公室对4区56号铁皮房进行改造安置,补偿陈凤敏3100元。我是腾鳌商贸城联合改造办公室的股东,因当时该改造办公室未对4区56号铁皮房进行改造,我分得包括4区56号铁皮房在内的6个铁皮房。在我出售该铁皮房之前我告知原告该铁皮房被他人占用,并带原告到现场看了该铁皮房。原告同意购买该铁皮房,所以原告付给我13500元,含政府补贴2000元。综上我出售腾鳌大市场4区56号铁皮房有合法手续,不同意退款。经审理查明:腾鳌大市场4区56号铁皮房原所有人为陈凤敏。2005年5月28日腾鳌商贸城联合改造办公室对4区56号铁皮房进行改造安置,该改造办公室与陈凤敏签订了搬迁、改造安置商贸城协议书,改造办公室对腾鳌大市场4区56号铁皮房进行改造安置,补偿给陈凤敏3100元。被告李绍仁是腾鳌商贸城联合改造办公室的股东,该改造办公室当时未对4区56号铁皮房进行改造,后该改造办公室将4区56号铁皮房分给被告李绍仁所有。原告购买该铁皮房前,被告告知原告4区56号铁皮房已被他人砌了一道墙的情况。2013年4月10日被告李绍仁将腾鳌大市场4区56号铁皮房所有权一次性转给原告杨桂芳,价钱为11500元,原告给付了被告价款11500元,另给付被告政府补贴款2000元,共计13500元。此后大市场动迁,原告购买的4区56号铁皮房在动迁范围内,原告向政府申请动迁补偿过程中发现该铁皮房与他人有权属争议,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款13500元,被告拒绝退款。上述事实原告杨桂芳提供的证据有:1、鞍山市腾鳌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4月20日发给陈凤敏的经营登记证1份,证明腾鳌大市场4区56号铁皮房原所有人为陈凤敏;2、腾鳌商贸城联合改造办公室与陈凤敏签订的搬迁、改造安置商贸城协议书1份,证明腾鳌商贸城联合改造办公室与陈凤敏达成改造安置协议的情况;3、原、被告就腾鳌大市场4区56号铁皮房签订的协议书1份,证明原告购买铁皮房及给付被告135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2005年5月28日腾鳌商贸城联合改造办公室对4区56号铁皮房进行改造安置,与原所有权人陈凤敏签订了搬迁、改造安置商贸城协议书,并补偿陈凤敏3100元。后被告李绍仁从腾鳌商贸城联合改造办公室分得4区56号铁皮房,虽然该铁皮房存在权属争议,但被告取得该铁皮房的所有权的过程完整连续,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系该铁皮房的真正所有权人,被告将4区56号铁皮房卖给原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款的请求于法无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杨桂芳与被告李绍仁签订的铁皮房买卖协议有效;二、驳回原告杨桂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杨桂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费启鑫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