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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感中行辖字第0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邬远学与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湖北省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唐克强、杨家银、秦晓莉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孝感中行辖字第000028号原告邬远学诉被告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湖北省安陆市国土资源局、唐克强、杨家银、秦晓莉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报请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以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不宜在当地审理,要求指定到辖区内其他法院审理。为了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对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的报请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