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张小鹏申请执行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鹏,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鹏被执行人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小鹏依据生效的(2013)咸民终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返还张小鹏购房首付款人民币421860元、按揭月供人民币合计44793.91元,并承担损失(损失的计算方式为:首付款人民币421860元从2011年8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月供人民币4995.71元从2012年7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供人民币4995.71元从2012年8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供人民币4995.71元从2012年9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供人民币4995.71元从2012年10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供人民币4995.71元从2012年11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供人民币4995.71元从2012年12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供人民币4995.71元从2013年1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供人民币4995.71元从2013年2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供人民币4995.71元从2013年3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475元、承担执行费用68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民终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