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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鄂州中民二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北超音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湖北超音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州中民二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飞燕,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超音速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北超音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3)鄂华容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湛少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萍、曹家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3)鄂华容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湛少鹏审判员  陈 萍审判员  曹家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