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5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湘潭东信棉业有限公司与何锐垣、姚炳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东信棉业有限公司,何锐垣,姚炳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503-1号申请执行人湘潭东信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组织机构代码73477158-4。法定代表人高骅,董事长。被执行人何锐垣,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姚炳耀,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湘潭东信棉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锐垣、姚炳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岳民商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锐垣、姚炳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东信棉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何锐垣120924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7170元,案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湘潭东信棉业有限公司,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岳民商初字第68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端明审判员 吴 艳审判员 贺洋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婧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