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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豫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纪盈兆与马相前,纪庆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盈兆,马相前,纪庆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豫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纪盈兆被告马相前被告纪庆余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盈兆与被告马相前、纪庆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盈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丁太国人民陪审员  王伦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