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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一终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长山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长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一终字第1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长山,现住扶余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岳洪祥,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振洲,该行客户经理,现住扶余县,身份证号码×××ⅹ。关于上诉人王长山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2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长山、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振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2014年第五次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26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王长山。审判长  孙世雁审判员  徐 芳审判员  车丽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