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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黄某,女,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绪武,大冶市还地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吕 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