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诉被告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351号原告:金某,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北平委。被告:朴某某,女,朝鲜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勤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朴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2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咸钟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春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