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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诉被告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351号原告:金某,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北平委。被告:朴某某,女,朝鲜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勤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朴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2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咸钟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春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