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凯胜贸易有限公司、潍坊亿润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凯胜贸易有限公司,潍坊亿润商贸有限公司,潍坊锦汇钢材有限公司,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肖燕,刘露露,丁金海,孙爱华,韩强,王长良,韩振兴,马燕,柳培红,韩华之,李涛,山东世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商初字第31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告:潍坊凯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燕,总经理。被告:潍坊亿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强,总经理。被告:潍坊锦汇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金海,总经理。被告: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振兴,总经理。被告:肖燕,女,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被告:刘露露,女,1982年12月11日生,汉族。被告:丁金海,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被告:孙爱华,女,1984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韩强,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告:王长良,男,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被告:韩振兴,男,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被告:马燕,女,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柳培红,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韩华之,男,1962年8月30日,汉族。被告:李涛,男,1978年8月3日生,汉族。被告:山东世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仪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凯胜贸易有限公司、潍坊亿润商贸有限公司、潍坊锦汇钢材有限公司、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肖燕、刘露露、丁金海、孙爱华、韩强、王长良、韩振兴、马燕、柳培红、韩华之、李涛、山东世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27元,减半收取3251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751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波代理审判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