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执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胡宝生与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宝生,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胡宝生被执行人:宋海波申请执行人胡宝生诉被执行人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镇民一初字第5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镇民一初字第529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