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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黄敏敏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敏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190号原告黄敏敏,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黄思平,江西省新余市渝水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敏敏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于2014年2月26日08时45分到本院第十法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可作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敏敏承担。审 判 长  梅凯文人民陪审员  符永红人民陪审员  刘艳婵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宜静唐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