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民一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曹胜利诉内黄县二粮库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胜利,内黄县二粮库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331号原告曹胜利,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内黄县二粮库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楚旺镇西门外一公里处路北。法定代表人赵勇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学义,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胜利诉被告内黄县二粮库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胜利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胜利负担。审 判 长 李随生审 判 员 刘瑞敏代理审判员 张瑞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卫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