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中法行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艾琼娜因与炎陵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琼娜,炎陵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株中法行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艾琼娜,女,汉族,1982年5月1日出生,系湖南省炎陵县村民,住湖南省炎陵县。委托代理人纪召兵,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中路。法定代表人刘福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海峰,男,汉族,1962年4月1日出生,炎陵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炎陵县,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利勇,男,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炎陵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艾琼娜因与被上诉人炎陵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其他行政管理案不服炎陵县人民法院(2013)炎法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被上诉人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2012)政国土字第187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征收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土地1.1145公顷作为炎陵县迎宾路建设项目用地。艾琼娜的房屋在该征地范围内,该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2012年11月18日,炎陵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2012年11月25日,炎陵县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年11月26日炎陵县国土资源局向中团村与灵官坳组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中团村与灵官坳组于2012年11月29日书面声明放弃听证,炎陵县国土资源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的听证申请。炎陵县国土资源局对艾琼娜的房屋与安置人员经调查后,于2013年5月至同年8月作出《房屋产权鉴定榜》与《住房安置人员公示榜》,并进行了张榜公布。艾琼娜的房屋正屋为四层,占地面积为119.8平方米,正屋建筑面积为384.81平方米;另有一层车库28.48平方米,一层杂屋30.57平方米。其正屋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与房产证,车库与杂屋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炎陵县国土资源局对艾琼娜房屋的全部实际面积均按合法面积计算补偿,根据株政发[2011]2号文件并结合炎陵县人民政府炎政发[2012]12号文件计算艾琼娜房屋各项补偿费用为612660元,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6月1日向艾琼娜送达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调查结果确认书》、《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项目表》、《房屋拆迁补偿告知书》。后根据艾琼娜的异议,增加了遗漏的木板吊顶补偿金503元,故艾琼娜房屋各项补偿费用总额为613163元。艾琼娜家庭有三口人,其夫方李平为炎陵县青石岗林场职工,为城镇居民,不能计入住房安置人员范围,艾琼娜及其子方艾民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系拆迁安置人员。2013年8月25日,炎陵县国土资源局对艾琼娜户作出拆迁安置方案与拆迁临时过渡安置方案,艾琼娜户的拆迁安置方案为选择宅基地联建方式安置。2013年8月21日,炎陵县国土资源局向艾琼娜户送达了《领取补偿款通知书》,艾琼娜未领取补偿款也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3年9月6日,炎陵县国土资源局向艾琼娜户作出并送达炎国土限腾[2013]第01号《限期腾地通知书》,限艾琼娜户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腾地。艾琼娜向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株国土复决字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炎国土限腾[2013]第01号《限期腾地通知书》。艾琼娜仍不服向炎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炎国土限腾[2013]第01号《限期腾地通知书》。原审法院认为:迎宾大道项目建设用地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公益性项目用地。政府为公益事业需要,依法征收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在征地被审批之前,炎陵县国土资源局已公布拟征地公告,在征地被批准后,炎陵县人民政府依法公布了征地公告,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亦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已告知了被征收土地单位、征地补偿标准、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及安置方式、生产补偿费标准、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被拆迁人对本方案有异议应在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日内申请听证及逾期的法律后果。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形式、内容、张贴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艾琼娜虽然提交了录像,但从录像中可以看出,摄像当日气温较高,与气象部门证明的公告之日天气情况差别明显,且录像本身不能明显证明录像摄制的情形就是张贴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据此认定拆迁工作部门依法公告了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艾琼娜称未依法公告,没有事实依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炎陵县国土资源局征用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包括灵官坳组在内的耕地1.1145公顷作为迎宾大道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手续合法。在公告确定的申请听证期限内,艾琼娜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艾琼娜的房屋座落在迎宾路建设项目的规划红线范围内,艾琼娜在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亦有义务配合该项征地拆迁工作,但艾琼娜以补偿太低为由不签订拆迁协议,不搬家,不腾地。对于艾琼娜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征地拆迁部门工作人员经过实地对房屋进行丈量,对相关应补偿项目逐项清点登记,结合艾琼娜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证件记载的内容,依照炎陵县人民政府(2012)第12号文件计算得出的。虽然炎陵县人民政府无权制定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但炎陵县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高于株洲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故对炎陵县国土资源局计算的补偿款数额,予以认可。艾琼娜称补偿标准过低,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炎陵县国土资源局在多次做艾琼娜思想工作未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9月6日作出并送达了《限期腾地通知书》。为维护艾琼娜利益,炎陵县国土资源局已将艾琼娜户的补偿款613163元交存法院,法院已通知艾琼娜领取。炎陵县国土资源局对艾琼娜作出的炎国土限腾(2013)第01号《限期腾地通知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艾琼娜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项判决:维持炎陵县国土资源局对艾琼娜作出的炎国土限腾[2013]第01号《限期腾地通知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艾琼娜负担。宣判后,艾琼娜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法院及本案审判长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上诉人在原审第二次开庭前,申请审理法官及原审法院回避,但原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回避请求,原审程序严重违法。2、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限期腾地通知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3、被上诉人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所依据的事实错误,被上诉人计算的房屋征收补偿费根本不能保障上诉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对上诉人的房屋由评估机构进行估价与补偿。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炎国土限腾[2013]第1号《限期腾地通知书》。被上诉人炎陵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为查清本案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否张帖公布的事实,本院依职权找炎陵县迎宾路项目的拆迁群众余雷文、钟春兰、宁金虎及其他拆迁群众谢先国、钟付辉、钟圣辉、钟乾炳、唐荣华进行了调查。上诉人艾琼娜质证认为余雷文、钟春兰、宁金虎三人提到两份公告已予张贴公布的内容不真实,认为谢先国、钟付辉、钟圣辉、钟乾炳、唐荣华不是本案拆迁项目的拆迁群众,他们的陈述内容与本案无关。被上诉人炎陵县国土资源局质证认为确实张贴公布了这两份公告,且在公告前后均派拆迁工作人员上户向每户拆迁户告知了拆迁政策内容,认为谢先国、钟付辉、钟圣辉、钟乾炳、唐荣华系炎陵路东延项目的拆迁群众,他们的陈述内容与本案无关。本院认证意见为:谢先国、钟付辉、钟圣辉、钟乾炳、唐荣华不是本案拆迁项目的拆迁群众,他们的陈述内容与本案无关。余雷文、钟春兰、宁金虎的陈述不能证明本案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张贴公布。原审对证据的认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其他行政管理案。争议焦点为,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炎国土限腾[2013]第01号《限期腾地通知书》是否合法;一审法院未回避,程序是否违法。本案的被征收土地经省政府批准征收后,炎陵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了征地公告,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告知了听证权,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均未申请听证,对上诉人艾琼娜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后,因艾琼娜房屋的宅基地系集体土地,炎陵县国土资源局按炎陵县人民政府炎政发[2012]12号文件计算艾琼娜房屋各项补偿费,并将调查结果及补偿项目表、补偿告知均向艾琼娜户履行了送达程序,且对房屋鉴定结果及人员安置信息三次张榜公示,炎陵县国土资源局按与该项目其他拆迁户一致的安置方式对艾琼娜户作出了宅基地联建的安置方案,在通知艾琼娜领取补偿金,艾琼娜逾期未领,且仍不签订补偿协议,不腾地的情形下,对艾琼娜户作出的炎国土限腾[2013]第01号《限期腾地通知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艾琼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其宅基地使用权证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故艾琼娜户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炎陵县国土资源局按炎陵县人民政府炎政发[2012]12号文件政策计算艾琼娜房屋各项补偿费并无不当,未损害艾琼娜的实际利益,艾琼娜要求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计算补偿与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不符。炎陵县国土资源局按与该项目其他拆迁户一致的安置方式对艾琼娜户作出了宅基地联建的安置方案,安置到位。艾琼娜上诉称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炎国土限腾[2013]第01号《限期腾地通知书》程序违法、所依据的事实错误,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计算补偿的理由均不成立。另,炎陵县委、县政府办下发的《关于成立炎陵县城区征地拆迁指挥部的通知》系炎陵县委、县政府对全县中心工作的整体部署,对全县领导干部工作的统筹安排,原审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个人均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且未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艾琼娜要求原审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回避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的回避情形,上诉人称原审法院不回避,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艾琼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德 华审判员 梁 小 平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卢会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