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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爱商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爱商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爱商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广良,董事长。上诉人深圳爱商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超群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