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丁玉宁与王妮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妮妮,丁玉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妮妮。委托代理人陈科蕾,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玉宁。委托代理人朱智明(被上诉人之子),新港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王妮妮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受理,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2013)滨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之子朱智明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8月5日离婚,婚生女朱静怡由案外人朱智明抚养。2013年8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来到原告居住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铭海园1-3-202要求探望婚生女朱静怡,与原告因看望孩子的问题发生争吵,因抢夺孩子发生了一定的肢体冲突,后向新港派出所报警。另查,原告提交的医疗票据数额共计2917.28元,原、被告对此均予以认可。2013年8月10日医疗票据费用为567.09元,其中医保支付301.15元,现金支付265.94元;2013年8月12日开具的医疗票据的费用数额为2350.19元,其中医保支付1427.68元,现金支付922.51元。原告对其主张的营养费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丁玉宁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医药费2899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98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探望孩子而发生争吵,继而有一定的肢体冲撞,双方遇事不够冷静,没有寻求好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均有一定的过错,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至于双方的过错责任比例,因双方未能举证证明是哪方先动手,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也不能证明,在此情形下原、被告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关于原告方主张的损失种类和数额,首先,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原告并未提交实际发生营养费的证据,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次,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事情的发生对原告并未造成严重的伤害,被告并非出于故意,根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条件,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支持。最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917.28元,事情发生的时间是2013年8月10日上午,被告提供的部分医疗票据是8月12日开具的,与事发时间间隔较短,结合医疗票据的内容,两者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对原告提交的8月12日的医疗票据予以确认。原告产生的医疗费中有部分已经通过医保进行了支付,故对医保支付部分不予支持,只对现金支付的部分予以确认。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医疗费1188.45元。按照上述过错比例,被告应当承担50%,即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医疗费损失594.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王妮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594.2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上诉人王妮妮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理由:上诉人要求探望孩子,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并未动手打被上诉人,其损害是由上诉人自己造成的。被上诉人丁玉宁表示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原系婆媳关系,双方在探望孩子问题上,本应沟通协商妥善处理。现双方在探视子女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审法院考虑本案涉及家庭纠纷,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双方的过错情形,故酌定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不当。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的诉讼请求和被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医药费票据,经审查,原审法院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妮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邵玥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