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秀兰与张宇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兰,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保字第29-1号申请人王秀兰,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张宇,男,49岁,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本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2014)梅民保字第2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王秀兰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宇所有的松籽(25吨)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宇所有的松籽(25吨)的查封。审 判 员 :王海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 吴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