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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登民一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胡光全与常中枝、焦松禄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全,常中枝,焦松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1185号原告胡光全,男,1948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常中枝,女,1967年1月14日,汉族。被告焦松禄,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全诉被告常中枝、焦松禄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光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光金负担。审 判 长  李海霞助理审判员  段虹钊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