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884号原告方某某,女,汉族,市民。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市民。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某某于2013年11月7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某某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小丽审 判 员 申山虎人民陪审员 武娜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