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汝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884号原告方某某,女,汉族,市民。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市民。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某某于2013年11月7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某某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小丽审 判 员  申山虎人民陪审员  武娜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