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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汶民一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房星堂、李传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316号原告房星堂,男,195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王恩全,汶上县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传平,男,196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房星堂诉被告李传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兆荣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海生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9日,被告李传平向原告借款8000元,连同拖欠原告的工资款1000元,被告李传平出具欠条一张,共计欠款9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并拖欠原告劳务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李传平长期拖欠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传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房星堂借款8000元,并支付劳务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传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兆荣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田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