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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胜军与被执行人孙同卓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胜军,孙同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芦胜军,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滨街道车站村一组付3号,身份证号340403197409090816。被执行人:孙同卓,男,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橡社区绿城花园1栋105号,身份证号3404041969120616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田民一初字第031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孙同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同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同卓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与他人共有财产座落于淮南市山南新区山南印象18栋601,面积112.24平方米(权证字号:12017063;12017064)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同卓与他人共有的座落于淮南市山南新区山南印象18栋601(权证字号:12017063;12017064)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雪松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