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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陵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陵商初字第61号原告刘某某,男,194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陵城镇。委托代理人顾兴江,曲阜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4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陵城镇。委托代理人孔凡军,曲阜泰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68岁,汉族,住曲阜市陵城镇西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昭强审 判 员  王植峰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