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陵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陵商初字第61号原告刘某某,男,194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陵城镇。委托代理人顾兴江,曲阜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4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陵城镇。委托代理人孔凡军,曲阜泰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68岁,汉族,住曲阜市陵城镇西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昭强审 判 员 王植峰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