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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晓锋与被告晋XX莹鞋业有限公司、胡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锋,晋XX莹鞋业有限公司,胡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48号原告吴晓锋,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吴晓军,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晋XX莹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郭世军,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胡焰,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锋与被告晋XX莹鞋业有限公司、胡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晓锋负担。审 判 长  陈子平代理审判员  黄招荣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伍晓利附:引用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