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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朝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吉林省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良友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朝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吉林省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大兴路528号。法定代表人郑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秀岩,系该单位职员。被告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955号。法定代表人刘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冬森,系该单位技术科科员。委托代理人李明山,系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良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良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良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许 斌审判员 张亚军审判员 赵晶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