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民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耿某某、李某、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索要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某,李某,郭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长民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耿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卢某某。申请执行人耿某某、李某、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索要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4日作出的(2007)长民一初字第143-14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被告卢某某于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给付原告耿某某工资款3,300.00元,付原告李某工资款3,690.00元,给付原告郭某某工资款4,040.00元。案件受理费470.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4年2月19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故本院依据《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4日作出的(2007)长民一初字第143-1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予以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成审判员 吴明海审判员 陈传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