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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刑附民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白慧珍、任瑞荣、张忠信与韩景芳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慧珍,任瑞荣,张忠信,韩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船刑附民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白慧珍,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任瑞荣,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张忠信,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韩景芳,男,回族,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白慧珍、任瑞荣、张忠信与被执行人韩景芳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船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1、被告韩景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被告人韩景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慧珍、任瑞荣、张忠信死亡赔偿金人民币355,931.40元;被告人韩景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慧珍、任瑞荣丧葬费17,098.5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慧珍、任瑞荣、张忠信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白慧珍、任瑞荣、张忠信下发限期举证通知书,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本院在吉林市各银行、吉林市房产管理局、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韩景芳因犯交通肇事罪,正在监狱服刑。鉴于以上情况,申请执行人白慧珍、任瑞荣、张忠信向本院表示不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再作调查,要求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船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所确定财产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智审判员  闫 伟审判员  裴广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