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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酒行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许成与敦煌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酒行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许成,男,汉族,生于1948年11月5日,甘肃省敦煌市人,农民。上诉人许成因起诉敦煌市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征收一案,不服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14)敦行立字第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成于2014年2月26日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万平审判员  张晓霞审判员  张巧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