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攀东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元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蒋红艳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元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蒋红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东民初字第432号原告攀枝花市元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蒋红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元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红艳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元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元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元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冉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