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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商终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江阴市变色龙印染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永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变色龙印染有限公司,无锡市永辉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商终字第0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变色龙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云顾路1号(法定地址江阴市长泾镇工业路43号、工商登记地址江阴市长泾镇云顾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永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高力汽车博览城20-303。法定代表人钱铧,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江阴市变色龙印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永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长商初字第0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毛云彪审 判 员  费益君代理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