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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郑志国与李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国,李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国,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亮云。被执行人:李宏林,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审结。该案(2013)黄民初字第4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2013年11月18日中止执行,现申请人申请对(2013)黄执字第3723号案件恢复执行,执行标的39129.38元。执行中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同意执行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黄民初字第49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学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