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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定执民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叶妙君与周善斌、宦金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妙君,周善斌,宦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舟定执民字第2115号申请执行人叶妙君。被执行人周善斌。被执行人宦金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舟定执民字第2115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