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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津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爱明申请成都佳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津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朱爱明。被执行人成都佳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平,负责人。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新津执字第116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佳凯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5000元,现因本院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佳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