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高民申复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单广军与刘雪松、李桂珍、刘旭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广军,刘雪松,李桂珍,刘旭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高民申复字第20号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单广军,男,1962年1月23日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雪松,男,1988年3月1日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桂珍,女,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旭辉,男,1961年10月14日生,汉族。申诉人单广军因与被申诉人刘雪松、李桂珍、刘旭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牡民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单广军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殷巨明代理审判员 时晓明代理审判员 褚宇鸫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安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