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23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陈雯与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雯,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2394-1号原告陈雯,女,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蓓蕾,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1号8层11-16号,组织机构代码59225318-2。负责人孙鹤。委托代理人张馨月,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昌海,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陈雯与被告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雯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