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7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陕西海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贺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海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贺红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7732号原告:陕西海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3号纯翠花园小区1幢2单元9层20907室。委托代理人:齐进军,男,汉族,1965年6月26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贺红梅,女,197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贺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海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海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殷 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