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坪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贾全惠与李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全惠,李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坪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贾全惠,女。被执行人李晓梅,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坪民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晓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晓梅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晓梅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晓梅在南充市顺庆区工商局有收入(包含绩效工资、津补贴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晓梅在南充市顺庆区工商局应领取的收入(包含绩效工资、津补贴等)419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权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