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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芈凯申请执行孔慧琴、巩传斌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芈凯,孔惠琴,巩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芈凯,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孔惠琴,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执行人:巩传斌,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相民一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孔惠琴、巩传斌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9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勇审判员  徐继东审判员  彭祥征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