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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张万子诉甘南州隆宝缘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初字第63号起诉人张万子,男,汉族,现年54岁,现住合作市。2014年2月25日,本院收到张万子的起诉书。张万子于2010年进入甘南州隆宝缘医院工作,上班期间隆宝缘医院以各种理由拖延、克扣工资报酬及风险抵押金等。2012年10月下旬我提出辞职申请,11月4日院方下达辞退通知。我接到辞退通知办理完相关交接手续后,院方无故拒绝支付我应得工资,我多次催要无果。隆宝缘医院的行为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现我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2010年7月至12月份工资6000元(每月1000元)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达34个月的工资,合计10.8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我2010年被告垫付的材料款6209.45元。2、判令被告支付我2012年3月至10月底,拖欠时任市场部主管的我的提成46365.6元。4、自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被告给市场部经理的我下达4万元/月的体检计划任务,截止2012年10月31日前我完成52万元,提前超额完成20万元,被告应支付我辞职后的超额完成任务工资1.5万元。5、被告应缴纳社会保险金24600元。6、被告应支付我3年的经济补偿金9000元。7、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与其他和本案有关的一切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属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万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向荣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